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資訊 > 媒體宜都

媒體宜都

【湖北日報】湖北高院發(fā)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
發(fā)布日期:2023-01-13 來源:湖北日報 編輯:宜都融媒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要用法律來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用法治力量引導社會向上向善。

5年來,湖北法院堅持在法律框架內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宙理各類案件,廣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了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的鮮明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

近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磅發(fā)布了湖北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案例,以案釋德、以案釋法。哪10個案件入選典型案例,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何意義,帶來了怎樣的社會思考?一起來看。

案例一:保護好意施惠行為,收留殘疾流浪漢無需擔責——

程某乙訴顧某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程某甲系聾啞人,1966年離家出走后長期與家人失去聯系,直至2018年,其哥哥程某乙找到他,并經醫(yī)學鑒定確認雙方系兄弟關系。程某甲在離家期間長期在赤壁市赤壁鎮(zhèn)一帶流浪,后被顧某某收留并在其家居住。期間,曾隨顧某某赴新疆、洪湖等地從事捕撈工作。顧某某和程某甲長期吃住在一起,并照顧其生活。程某乙2018年找到失散多年的弟弟后,顧某某還將代程某甲保管的5000元交給了程某乙,而程某乙則認為程某甲長期為顧某某無償提供勞務,要求其支付勞務報酬13萬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程某甲系聾啞人,自小離家,在外流浪了幾十年,居無定所,也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在此情況下,顧某某及其家人收留程某甲,并為其提供吃住,避免其流落街頭。程某甲在顧某某家中居住時,在力所能及范圍內做了一些事,應屬于正常生活范疇,不能認定系被雇傭從事勞務。程某甲本人并沒有表達要起訴顧某某索要勞動報酬的意思表示,且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程某甲仍在顧某某處居住生活,與其家人相處融洽。故判決駁回程某乙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好意施惠系指當事人之間并無設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而由一方當事人基于良好道德實施的使另一方受到恩惠的行為。法院認定顧某某與程某甲之間構成好意施惠關系,基于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動機,且未造成受惠人程某甲人身或財產損害,故對程某乙要求顧某某支付勞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本案通過司法裁判,對顧某某長期照顧殘疾人和樂于助人的行為予以了充分肯定,確認了好意施惠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彰顯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亦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二:厘清“廣場舞”猝死責任糾紛,同伴積極施救不應擔責——

張某訴李某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系跳舞、軍鼓愛好者,常年義務為社區(qū)群眾教授舞蹈、軍鼓等文娛活動,和參與活動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選為群主。李某經常組織成員參加表演活動,部分活動為有償活動,所得收入作為團隊活動經費用于購買服裝、道具等。2022年1月張某某作為舞龍愛好者加入該群一起參與活動。同年1月16日上午6時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隊成員為當天表演活動進行集合彩排,張某某并非打鼓隊成員但仍于上午8時到活動現場附近練習舞龍。上午8時30分,張某某在練習中暈倒,李某與其他成員立刻上前急救,并撥打急救電話,隨后李某同救護車一起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但張某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死者張某某之子張某認為李某對死者在活動中意外猝死存在過錯,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對張某某搶救過程中未盡到救助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2022年3月,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2萬余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建立微信群組織成員自愿參加文娛活動,并非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活動,不能據此擴大其安全保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關于群眾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結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出臺,明確了文體活動中如發(fā)生人身損害,只要參與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組織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張某某事發(fā)上午練習舞龍并非受李某的邀請,其發(fā)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為造成。李某雖系活動的組織者但其組織行為并無過錯,作為非專業(yè)醫(yī)護人員,李某與活動人員對張某某進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隨救護車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其行為已完成認知范圍內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其作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張某某意外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隨著全民健身熱潮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投身到晨練、跳廣場舞的隊伍中。這些活動多由鄰里自發(fā)無償組織自愿參加,無論是參與者還是組織者對其他參與者在活動中的行為及風險都是不可預見的。如將這種不確定性風險強加給其他人,要求他人對這種不確定性承擔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本案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又得到社會公眾的道德認可,使人民群眾更加從容地參與到全民健身之中,享受運動快樂、共創(chuàng)鄰里和諧,有利于倡導自由、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三:維護綠色文明生活環(huán)境,判決公廁設施不得隨意拆除——

管某等訴某環(huán)衛(wèi)所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縣環(huán)衛(wèi)所在城區(qū)道路邊建了一公廁及垃圾中轉房,公廁建成投入運營后,環(huán)衛(wèi)所安排環(huán)衛(wèi)工人使用該公廁收集附近社區(qū)3萬余人的生活垃圾,通過中轉壓縮后運往定點垃圾處理場所;日常還安排有專人保潔,負責公廁及垃圾中轉房室內及門前清掃、沖洗。管某等人認為該公廁散發(fā)的臭氣、垃圾中的污水等嚴重影響了其生活,要求環(huán)衛(wèi)所停止使用或拆除公廁的垃圾中轉房。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公廁的建設是民生工程,該公廁附帶垃圾收集中轉功能,布局合理、設計規(guī)范、功能科學。環(huán)衛(wèi)所作為建設和管理部門,無權改變或去除公廁附屬的公共功能,否則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只要對涉案公廁管理和維護到位,該公廁對管某等人的生活造成的影響利大于弊,其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環(huán)衛(wèi)所應加強管理,勤掃勤沖洗,垃圾及時外運,努力營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huán)境,構建百姓生活便利、城市環(huán)境整潔、社會和諧發(fā)展的局面。管某等人訴稱垃圾暴露、散落、臭氣熏天和污水橫流,因與事實不符,據此判決駁回管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小廁所連著大民生,當前推進的改廁等工作,是改善人居環(huán)境、以小切口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大變化的重要舉措之一。美好生活需要大家共同締造,本案的審理,明確了當社會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公民個人應進行合理容忍,這既是公民個人對社會應有的寬容和友善,也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彰顯了人民法院守護綠色文明生活環(huán)境的司法態(tài)度。

案例四:勞動者委培結束即辭職,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

宜都某醫(yī)院訴張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日,張某與宜都某醫(yī)院簽訂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時簽訂一份《住院醫(yī)師規(guī)范化培訓協議書》,就培訓期間張某的福利待遇、服務期、違約金等進行了約定,并明確約定培訓結束后,張某應立即到單位報到,服務期至少五年;若張某未完成服務期而要求辭職的,應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違約金。隨后宜都某醫(yī)院選定宜昌某三甲醫(yī)院作為委培單位,為張某提供專業(yè)技術培訓三年。培訓期間,宜都某醫(yī)院以“工資、績效、年終獎、住房補貼”名義為張某發(fā)放費用共計11萬余元,支付“五險一金”共計38000余元;委培單位為其提供生活補貼、發(fā)放食堂就餐卡并提供免費住宿。培訓結束后張某申請辭職,宜都某醫(yī)院認為張某違反服務期的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宜都某醫(yī)院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培訓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宜都某醫(yī)院出資委派其到三甲醫(yī)院進行為期三年的專業(yè)技術培訓,但張某在培訓結束后立即申請辭職,該行為違反了協議的相關約定。張某辯解自己的行為屬于行使自主擇業(yè)權,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張某在入職后自愿簽訂培訓協議,其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受該協議的限制,其在培訓結束后不履行服務期而直接申請辭職,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張某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11萬余元。

【典型意義】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同樣適用誠信原則。本案中,張某的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原則,若此種行為不用承擔責任,無疑會讓勞動者從自己的不當行為中獲利,不僅增加了用人單位在人才引進和培養(yǎng)方面的風險,而且會助長不講誠信的不正之風。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對于引領勞動者誠信就業(y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非繼承人照顧患病親屬,依法認定分得適當遺產——

陳某某訴葉某某繼承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繼承人葉某志生前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精神分裂癥,此前由其母親照顧。其母親死亡后,由葉某志之兄葉某某聘請護工照顧。武漢市武昌區(qū)某居民委員會指定葉某某擔任葉某志的監(jiān)護人。葉某某擔任監(jiān)護人期間,頻繁往返其工作地深圳與葉某志生活地武漢,為照顧葉某志付出了很多心血。葉某志生前未留有遺囑,其獨女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遺產。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比~某某作為葉某志的監(jiān)護人,對其扶養(yǎng)較多,可以適當分得遺產,故葉某志遺產的十分之九由陳某某繼承,十分之一由葉某某繼承。

【典型意義】遺產的繼承不僅是對被繼承人財產的處分,更關系到情感歸屬和家庭倫理。本案中,葉某某基于血濃于水的親情,在弟弟葉某志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主動擔起責任,對其盡心照料,既保障了被繼承人葉某志的生活質量和尊嚴,也弘揚了中華民族重視親屬、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優(yōu)良家風和傳統(tǒng)美德,其行為應得到法律肯定和道德褒獎。法院認定其因此可分得適當遺產,實現了情理和法理的有機統(tǒng)一,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六:隱瞞同伴溺亡事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吳某、王某某訴王某生命權、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二原告之子吳某某(2001年2月出生)與王某系同村鄰居、好友。2021年8月6日中午,二人相約到鎮(zhèn)上玩耍,中途改變主意一起前往漢江邊碼頭淺水水域游泳。同在此游泳的有吳某某的朋友彭某,另還有三個陌生人。14時50分許,彭某溺水呼救,吳某某施救時反被彭某拉住按入水中,王某呼叫三個陌生人參與施救,均未成功。王某稱聯系不上吳某某的家人,三個陌生人商量后一起去當地派出所報警,讓王某留在原地等候。15時30分許,公安機關到達現場時,王某已自行離開。王某將吳某某的電動車駕停在鎮(zhèn)上某網吧門前后自行回家,未告知任何人吳某某溺亡的事情。次日,二原告向王某詢問吳某某的去向,王某仍未告知事實。二原告到派出所報案時,才得知兒子已溺水身亡。爾后,吳某某的遺體被打撈上岸。二原告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對吳某某的溺亡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王某并未邀約吳某某游泳,不是活動的組織者,吳某某遇到危險時,王某作為活動參與者,呼喊附近的人施救并向吳某某拋擲了救生圈,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對吳某某溺亡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對二原告要求王某對吳某某溺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對吳某某溺亡事故的發(fā)生雖無過錯,但在事故發(fā)生后,作為一同出行的伙伴,且無其他人認識吳某某和其近親屬的情形時,王某有義務及時告知二原告吳某某溺亡的事實,以利于二原告及時搜尋遺體、進行安葬。但王某卻選擇回避、隱瞞、不履行告知義務,導致吳某某的遺體在水中長時間浸泡后嚴重變形,以致無法進行美化,其行為造成了遺體的損害,也給二原告造成了更大的情感傷害。王某的該行為具有過錯,也有違公序良俗和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對二原告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王某的過錯及造成的后果,綜合考量王某的經濟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認定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典型意義】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是通過對公共利益的強調,將契約自由和個人自治限制在社會利益和道德框架內。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彌補法律規(guī)范自身不足的功效,認定違反公序良俗更多的是道德評價。本案中,法官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對二原告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通過裁判引導公眾自覺遵守公序良俗,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誠實友善的良好公民。

案例七:保障好意同乘行為,依法減輕司機賠償責任——

楊某等人訴滿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6日早上6時許,滿某在參加完其親屬的葬禮后駕駛其非營運的小型汽車從鄉(xiāng)鎮(zhèn)返回縣城,并搭載了同為參加葬禮的曾某、鐘某。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與對向直行的陳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乘車人曾某受傷、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滿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曾某、鐘某無責任。陳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滿某向鐘某的家屬賠付了5萬元。鐘某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滿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9萬余元。

【裁判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比嗣穹ㄔ赫J為,滿某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滿某允許同為參加葬禮的鐘某無償搭乘同行,是一種善意互助行為,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其與鐘某系好意搭乘關系,依法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時,鐘某作為無償搭乘人,其在乘坐車輛時也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對滿某是否具有駕駛資質、是否存在疲勞駕駛等情形進行充分了解,鐘某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酌情確定由滿某對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鐘某自行承擔35%的責任。

【典型意義】好意同乘是指駕駛員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具有無償性、非法律拘束性、雙方合意性的特點。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損害的,如果對機動車一方苛以重責,會阻遏機動車一方的善意,不利于弘揚樂善好施、互幫互助的中華美德。本案通過對好意同乘規(guī)則的適用,既依法保護了無償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弘揚了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八:判決微信群發(fā)不當言論構成名譽侵權,維護文明清朗網絡環(huán)境——

吳某訴樂某名譽權案

【基本案情】原告吳某在某商業(yè)街1層經營理發(fā)店,被告樂某在其相鄰商鋪經營寵物店。2021年9月、10月期間,因被告寵物店的狗在理發(fā)店門口大小便問題,雙方多次發(fā)生沖突。2021年10月27日被告樂某在其創(chuàng)建并管理的上百人的寵物交流群內發(fā)布原告吳某手持工具驅趕狗的視頻,并發(fā)布“其有嚴重虐殺寵物的傾向、可以曝光網暴這類人、據說在店內對無知女顧客約炮騙炮、美團上所有好評都是他拿著顧客手機給自己好評”等指向原告吳某的內容。被告樂某發(fā)布上述內容時均有群員發(fā)表原告沒教養(yǎng)等負面評論,并有群員將被告樂某發(fā)布的部分文字內容及視頻轉發(fā)至其它微信群。原告吳某得知后,被告樂某解散了該微信群。原告吳某認為被告樂某在微信群發(fā)布不屬實的內容對其構成侮辱,故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微信群雖是虛擬的聊天平臺,但群成員是實際存在的,微信群內人數眾多,加之消息更易傳播的特點,其影響程度并不亞于同規(guī)?,F實的公共場所。被告樂某將不當言論發(fā)至有眾多成員的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涉案言論確易引發(fā)對原告吳某及其經營的理發(fā)店的猜測和誤解,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被告樂某的損害行為與原告吳某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樂某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被告樂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樂某賠償原告吳某經濟損失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典型意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公民遵循文明、友善的原則,倡導和諧、法治的社會環(huán)境,網絡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亦應遵循相同原則。在網絡社交平臺上,人人都是自媒體,都有發(fā)表自己觀點的自由,但是自由的邊界是道德,底線是法律。本案的處理提醒公眾在使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fā)表言論和表達情緒時,應注意表達的方式和尺度,自覺以友善、法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約束自身言行,促使網絡生態(tài)更清明、社會風氣更清朗。

案例九:妥善處理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糾紛,營造謙和禮讓的鄰里關系——

鄭某某等訴彭某、江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鄭某某等七人居住于某小區(qū)3幢1單元,該房屋建于2003年,樓高七層,僅設有步梯。經該幢全部15戶業(yè)主討論后,12戶業(yè)主簽字同意加裝電梯。完成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審批后,2021年11月18日該單元樓開始加裝電梯施工。同年12月10日,3幢103室業(yè)主彭某、江某將私家車開至施工基坑處,致使電梯基坑開挖工程被迫停止。3幢1單元的業(yè)主鄭某某等七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彭某、江某立即停止對加裝電梯施工的阻擾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小區(qū)業(yè)主關于加裝電梯的表決合法有效,對全體業(yè)主均具約束力。加裝電梯的申請獲得管理部門審批,鄭某某等七人加裝電梯的手續(xù)充分合法,彭某、江某在加裝電梯施工中予以阻擾,現鄭某某等七人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害,依法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后,彭某、江某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彭某、江某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擾加裝電梯施工,鄭某某等人亦承諾放棄索賠請求。

【典型意義】“友善禮讓”是“六尺巷”文化的精髓,也是鄰里關系的最佳注解。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老舊小區(qū)迫切需要解決的民生問題,也是城市建設修補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人民法院通過明確低層住戶對加裝電梯的適度容忍義務,保障了高樓層住戶的通行方便,體現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于維護團結互助的小區(qū)環(huán)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同桌飲酒死亡誰來擔責,法院依法衡平相關責任——

劉某近親屬訴黃某某等生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9日中午,李某宴請同事王某及其父母吃飯,黃某某、舒某某作陪。黃某某電話邀約與王某父母熟悉的同事劉某一同到飯店陪同聚餐。就餐期間,黃某某購買一瓶五糧春白酒,席間只有黃某某、舒某某、劉某飲酒。劉某飲酒一兩左右時,出現出虛汗癥狀,同桌就餐人員讓劉某停止飲酒。下午兩點左右,結束就餐。劉某在回家路上摔倒,陪同人員立即將其扶到就近醫(yī)院檢查,醫(yī)生建議轉院檢查治療。隨后劉某被送至該市第一醫(yī)院搶救。入院檢查診斷為:1.腦梗塞;2.高血壓??;3.Ⅱ型糖尿病。當晚,劉某突然出現意識喪失,呼吸急促等癥狀,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黃某某等6名同桌者賠償劉某死亡賠償金48萬余元。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自己在不能飲酒的情況下飲酒的危害,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舒某某作為同事,明知劉某不能飲酒仍對其倒酒,對劉某的死亡后果承擔15%的賠償責任;李某作為聚餐的召集者,未提供白酒,無勸酒行為,王某某及其父母作為就餐者,就餐時未喝酒、未勸酒,對劉某的死亡無過錯。遂依法判決黃某某、舒某某共同賠償因劉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8萬余元。

【典型意義】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日益增多,但共同飲酒屬于一種情誼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法律不宜過度介入,應達到“受害人權益保護”與“他人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平衡。一般情況下,本人應對飲酒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共同飲酒者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勸酒,或者未對醉酒者履行必要的安全護送、照顧義務等,共飲者根據其過錯程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對安全注意義務進行準確判斷,依法認定共同飲酒人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大小,較好地平衡了社會交往與風險控制的雙重需求,樹立了“適度飲酒”“理性飲酒”“相互照顧”的社會導向。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袁超一)

  • 熱點推薦